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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培侠诉薛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旺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