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五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某,住五常市。被告白祥,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五常市拉林镇韩乡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业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0月10日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均已独立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彼此不能互谅,于1997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祥离婚;原告分得的承包田2.7亩由原告经营。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金业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灵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