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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5年7月22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76年7月21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