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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小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26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虎,男,1980年11月11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8月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4年5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拘传,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2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发现被告人刘小虎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日以京海检公诉刑追诉(2014)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小虎犯贩卖毒品罪,一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小虎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世纪金源购物中心门口停车场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孙×贩卖毒品2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89克。二、2014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小虎在本市丰台区西局玉园小区东门外路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2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09克。三、2014年7月18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被告人刘小虎约购毒品。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小虎在���市丰台区丽泽景园14号楼3单元14层电梯间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1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48克。被告人刘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小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小虎定罪处罚。被告人刘小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1月3日,群众何×向公安机关举报孙×(另案处理,已判刑)涉嫌贩卖毒品的相关线索,并向孙×假意约购毒品。孙×遂继续向被告人刘小虎电话约购毒品。当日14时许,被告人刘小虎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世纪金源购物中心门口停车场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孙×贩卖毒品2包,孙×又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群众何×,后被告人刘小虎及孙×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及被告人刘小虎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黑色直板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89克。二、2014年5月2日22时许,群众谢×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刘小虎涉嫌贩卖毒品,并在本市朝阳区筹集毒资后向刘小虎约购毒品。同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小虎在本市丰台区西局玉园小区东门外路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谢×贩卖毒品2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09克。三、2014年7月18日6时许,群众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刘小虎涉嫌贩卖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刘小虎约购毒品。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小虎在本市丰台区丽泽景园14��楼3单元14层电梯间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齐×贩卖毒品1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48克。被告人刘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小虎的供述,证人何×、谢×、齐×、孙×、朱×、李×、张×、戴×、郝×、曹×的证言,涉案毒品、毒资照片,手机短信息、通话记录、手机QQ聊天记录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检送检流程表,收缴毒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虎无视国法,非法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虎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海菲人民陪审员  苏云泉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