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全诉通化开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清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通化开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清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王全,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参加调解。被告通化开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财,经理被告于清林,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王全与被告通化开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清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全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通化开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清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撤回对被告通化开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清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0元,原告王全负担1,465.00元,返还原告王全1,465.00元。审判长 李海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孙业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