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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金荣辉与陈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辉,陈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49号原告:金荣辉。被告:陈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辉诉被告陈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荣辉于2015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荣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