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金荣辉与陈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辉,陈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49号原告:金荣辉。被告:陈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辉诉被告陈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荣辉于2015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荣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