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法民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能英与肖建发,肖补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能英,肖建发,肖补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3097号原告陈能英,女,汉族,1953年7月1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肖建发,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肖补群,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能英诉被告肖建发,肖补群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能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能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陈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