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曹某甲,男。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日举行婚礼,XXXX年XX月XX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婚前带来一子曹某乙(XXXX年X月XX日出生),XXXX年X月XX日婚生一子曹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原告自2001年4月起外出至今,曾于2005年10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原告迟到被按撤诉处理。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曹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甲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日举行婚礼,XXXX年XX月XX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婚前带来一子曹某乙(XXXX年X月XX日出生),XXXX年X月XX日婚生一子曹某丙。原告因夫妻关系不和外出,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虽然存在夫妻关系不和情形,若双方能够珍惜婚姻家庭,妥善处理矛盾与纠纷,双方和好是可能的,另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