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飞鲸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飞鲸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商初字第15号原告南通飞鲸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南通市如皋市下原镇兴原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袁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姝君,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慧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飞鲸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飞鲸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飞鲸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南通飞鲸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