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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盐民终字第00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兆华。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兴民初字第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迎付 审 判 员  李留霞 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