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大鹏。委托代理人刘某,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安芳。申请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21日送达被申请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富平县荆山大道中段西侧建设的嘴头村综合商城3号商住楼项目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先后向其作出并送达了富人防改字(2014)4号责令改正书、富人防罚告字(20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富人防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富人防罚催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催告书。申请执行人于富人防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执行效力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且有可执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富人防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雷艳丽审 判 员 任五奎代理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