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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杜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周连上,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多艳亮,河北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建超,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魏文升审 判 员  李栋胜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