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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位某和好且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富舜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金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