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帅新学与岳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新学,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于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8号原告:帅新学,女,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高青县青城路31号鑫富豪家具广场。法定代表人:岳建华,总经理。被告:岳建华,女,汉族,高青县人。被告:于金霞,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青城路31号鑫富豪家具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新学与被告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双方的纠纷协商民间调解解决,故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新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00元,减半收取423.50元,由原告帅新学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