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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麻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科仙、李开荣申请执行董昌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仙,李开荣,董昌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李科仙,女,壮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马街乡,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开荣,女,壮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马街乡,农民。被执行人董昌会,女,汉族,麻栗坡县人,家住麻栗坡县马街乡,现住麻栗坡河滨路,农民。关于李科仙、李开荣与董昌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科仙、李开荣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董昌会给付赔偿费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董昌会属于农村低保户家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科仙、李开荣、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其根据救助政策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以化解矛盾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麻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