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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秀丽与杜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丽,杜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62-2号申请执行人胡秀丽。被执行人杜玉江。本院在执行胡秀丽与杜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玉江未履行(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杜玉江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