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秀丽与杜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丽,杜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62-2号申请执行人胡秀丽。被执行人杜玉江。本院在执行胡秀丽与杜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玉江未履行(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杜玉江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