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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学兰与谭启山、卢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抚执字68号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学兰,卢秀梅,谭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林学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卢秀梅,女,汉族,江源县石人镇医院收款员,住江源县。被执行人谭启山,男,汉族,白山市浑江区国家税务局职员,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林学兰与被执行人谭启山、卢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抚民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卢秀梅的工资2,00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便于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秀梅每月工资2,000.00元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秀梅的工资收入12,000.00元;自2015年1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卢秀梅的工资收入2,000.00元,至30,288.00元额满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臣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