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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与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3号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元权,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蒋斌文。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刘晓明。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诉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后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停工、窝工。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与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同时判令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停工窝工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合计454.932万元;2、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与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2.1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甲方(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协议对于“甲方所在地”的含义约定不明,双方应当对此进行重新协商以确定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双方尚未对此进行重新协商,该仲裁协议尚未因双方达不成补充协议而无效,该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  玛审判员 王 志 钰审判员 李 秋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德西拉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