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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71号原告::虞某。委托代理人:苏继苍、洪华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