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良华与刘敬然、刘香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刘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华诉被告刘敬然、刘香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良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刘良华承担。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