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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良华与刘敬然、刘香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刘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华诉被告刘敬然、刘香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良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刘良华承担。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