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沧州市兆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沧州市兆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被告沧州市兆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72号金阳新天地B座-114。法定代表人魏立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该公司职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东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兆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现到了还款期限,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5年3日15日前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4月29日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如到期被告未能偿还,还应按前款的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淑伟审判员 王希成审判员 邱玉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