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卢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陆万物,广西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判员黄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黄贵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