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虹与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孙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腾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家毅,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本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效成审 判 员 何 琼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