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占晓春与郭明全、李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晓春,郭明全,李松,武汉奥德咨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占晓春,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明全。被执行人:李松。被执行人:武汉奥德咨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占晓春与郭明全、李松、武汉奥德咨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明全、李松、武汉奥德咨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松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507号南湖山庄一期(梅荷苑)、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街450号名都花园南区二期(城投·瀚城),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松名下位于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水云居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屋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李松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507号南湖山庄一期(梅荷苑)7栋1-2层2室、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街450号名都花园南区二期(城投·瀚城)、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水云居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亚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