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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旭华与被申请人孔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旭华,孔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郭旭华。被申请人孔美玲。申请人郭旭华与被申请人孔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孔美玲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孔美玲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工资扣留后,未经本院许可,扣留款项不得支付。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文清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先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