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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鲍某,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勇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