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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姚京平与马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京平,马德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姚京平,男,汉族,1993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马德民,男,回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京平与被告马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京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姚京平负担。审判员  马原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