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叶刘琪与王俊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丹,叶刘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刘琪。上诉人王俊丹为与被上诉人叶刘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5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俊丹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6745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王俊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俊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50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陈久松代理审判员 王怡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