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刑初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8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庙下乡春店街姚然家门口时,将路北侧自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挂翻,致郭某受伤,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伤情属重伤二级。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电动车属机动车。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13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姚某、刘某、张某某、陈某甲、李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及书证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延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亚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