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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与王亮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王亮,北京亚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03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负责人李枝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胜,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亚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环岛西侧三旗建材城北侧平房168号。法定代表人郑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与被告王亮、北京亚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