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与丁风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丁风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90-4号。法定代表人张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盛德,系该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丁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周江宁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亚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