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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继武与冯启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武,冯启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61号原告张继武,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启祥,男,住敦化市。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继武诉被告冯启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继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张继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