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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玉亭、王慧平、陈紊君、陈美博与宋书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亭,王慧平,陈紊君,陈美博,宋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863-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亭,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慧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紊君,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王慧平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慧平,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陈美博,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王慧平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慧平,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宋书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玉亭、王慧平、陈紊君、陈美博诉宋书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赔偿款3500元,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部分债务,剩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