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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仁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显,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黄仁显(曾用名黄仁贤),女,1938年7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小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十条13号。负责人栾玉伟,组长。申请执行人黄仁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仁显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执行过程中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丽审判员 贾桂霞审判员 张东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