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正洪、宋文清与宋文清、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洪,宋文清,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周顺仙,徐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1号原告吴正洪。委托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清。被告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198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42号付翰苑2幢701-722。法定代表人曹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世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顺仙。被告徐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洪与被告宋文清、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周顺仙、徐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正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吴正洪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正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正洪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