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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叶子怡与杨泽兵、人民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子怡,杨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叶子怡,女,200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理人叶东辉,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叶子怡之父。委托代理人石介仁,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泽兵,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住所地沅江市。负责人贺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叶子怡与被告杨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沅江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伟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子怡诉称,2014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杨泽兵驾驶湘HR07**号小轿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大堤由茈湖口往益阳方向行驶至和利村第六村民组路段时,撞伤原告。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市人民医院急救,后因伤情严重,陆续转入益阳市中心医院、湖南省湘雅附一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6月5日出院,共住院55天,支付医疗费85738元。2014年7月30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杨泽兵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杨泽兵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沅江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18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泽兵赔偿原告叶子怡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60000元(已支付);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叶子怡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6828元、护理费5434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66412元(已支付10000元)。付款办法:2015年2月1日前汇入原告指定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益阳银城支行,帐号:6217003010102645322,户名:叶东辉);三、原告叶子怡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