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伍广岭与张书良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广岭,张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人:伍广岭,男,被执行人:张书良,男,申请执行人伍广岭与被执行人张书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书良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