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醒与李瑞、张海红、余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醒;李瑞;张海红;余文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22号 申请执行人刘醒,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瑞,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余文,男,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李瑞、张海红、余文支付申请人刘醒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瑞、张海红、余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瑞、张海红、余文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柯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