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木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乔忠辉与于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忠辉,于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木初字第2319号原告:乔忠辉,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于东生,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忠辉与被告于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忠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忠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忠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