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裴勇与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裴勇;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15-1号申请执行人:裴勇,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先红,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穆俊文,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穆崇有,总经理。上列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禄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游盛中,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万元以及违约金,乐山市市中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1250元。但在规定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27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