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苏显群诉王发顺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94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汇川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