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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宋鸿权与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鸿权,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宋鸿权。被告: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鸿权诉被告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