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执字第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38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惠明。委托代理人李玉红。被执行人陈芳。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物业公司”)与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淮开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爱家物业公司2010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物管费668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芳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爱家物业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