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世增与白山市汇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增。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汇丰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世增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汇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白山市八道江区汇丰煤矿在建设银行存款41000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