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冠军与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军,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王冠军,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苗苗(原告之妻)。被告:蒋巍,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原告王冠军与被告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冠军的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巍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冠军诉称:2012年9月20日,被告蒋巍自称因承建工程所需向我借款10600元,言明工程结束后还款,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蒋巍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答辩权、质证权。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蒋巍向王冠军借款106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欠王冠军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借条落款由蒋巍签名,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之后王冠军找蒋巍索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王冠军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蒋巍作为债务人理应及时偿还王冠军借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王冠军借款本金106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5元由蒋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宗晓霞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本案法律条文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心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