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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传英等与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侯某某,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郭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侯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莉莉,执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本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侯某某与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侯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