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传英等与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侯某某,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郭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侯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莉莉,执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本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侯某某与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侯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