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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余军与李述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李述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余军。委托代理人朱晔,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述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与被告李述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军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