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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文富与郭秋娥、吴林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富,郭秋娥,吴林炎,龙岩市新罗区小池水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15-1号原告黄文富,居民。被告郭秋娥,居民。被告吴林炎,居民。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水泥厂,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南山村鲤鱼滩。法定代表人吴林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富诉被告郭秋娥、吴林炎、龙岩市新罗区小池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水泥厂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水泥厂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房屋所有权证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水泥厂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黄文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水泥厂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