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小平与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叶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平。上诉人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芳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