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扣兄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扣兄,徐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徐扣兄,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徐伟,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晓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扣兄与被告徐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扣兄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莞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